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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保护气候资源 可能影响气候环境项目要听取公众意见!

2017-06-28 11:10:03

(记者 张灿毅 毛浦光)6月27日下午,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同类城市中首部颁布实施的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出发,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与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作机制,规定了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责任。

宁波市地处东南沿海,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是太阳能、风能资源较丰富地区,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好气候资源和环境,可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过度开发利用,会破坏甚至改变区域气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条例》的制定,从法规的高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气候资源监测、区划与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意识。

据市气象局副局长陈智源介绍,气候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总体上比较脆弱,如果盲目开发利用而不加以保护,必然会导致地区气候的恶化。针对气候资源保护,《条例》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适度开发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在立项之前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该《条例》还在条文内容、制度设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如率先规定了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的评估预测、建设城市通风廊道等制度,同时对宁波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来源:宁波广电集团多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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