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文明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文明行为的范围很广泛,涉及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请问《条例》是如何界定文明行为的含义和范围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文明行为既涉及法律范畴,也涉及道德范畴;文明行为促进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由于文明行为的含义和范围十分宽泛,单靠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文明行为规范全部包括在内,只能根据当前我市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将当前广大市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在法规中作出规定。2016年,市文明办和多家公共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选活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张贴、乱涂写,高空抛物、车窗抛物,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等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市民最不能忍受”的行为。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对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和予以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立法需要重点规定的行为种类。
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第三章“鼓励和支持”从强化法规对文明建设促进作用的角度出发,遵循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体现文明道德要求的文明行为和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分别作了列举性规定,并对文明道德行为做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倡导性文明行为,如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等;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给与表彰、奖励的鼓励性文明行为,如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重点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小区物业等四大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如公共场所吸烟、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高空抛物等,从而构建了适应我市文明建设实际需要的“倡导和鼓励并举、支持与禁止分设”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来源:宁波广电集团多媒体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