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特点三是参与途径的多样性。广大市民群众是城市主人,更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条例》规定了多样化的群众参与途径。一是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并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反馈机制。二是组织动员。鼓励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行业组织和其他单位通过制定文明公约、管理规约、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行业文明行为准则等方式,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三是人大监督。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监督,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市民群众在参与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的多样化途径,拓宽社会共治途径,长效化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文明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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