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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诫与奖励并举 社会服务可相应“折抵”罚款

2017-05-05 14:35:35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特点四是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条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措施。具体而言,针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物业管理等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以下惩诫措施:一是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二是信用信息记录,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三是违法行为曝光。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和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条例》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并重点对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文明行为,规定了表彰、奖励和困难帮扶、相关待遇保障等措施,同时,通过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方式,表彰、纪念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通过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实施文明行为,营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宁波广电集团多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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