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日),宁波市物价局发了关于电动车充电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说,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含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上限暂定为每千瓦时1.60元,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宁波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规模和充电服务市场的发展实际,再行制定充电服务费收取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规定的服务价格之外加收其他收费项目。(记者 叶佳)
来源: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