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例3机制!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这些浙江元素
△5月25日,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浙江3案例登上央视《东方时空》
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记者注意到,报告中有不少“浙江元素”,包括3个案例与3个工作机制。一起来了解它们的详情!
案例1:浙江一企业生产的“平板走步机”因尚无国家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主动商请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研究,走步机国家标准由此确立。
永康民营企业家刘某曾历经3年研发专利产品“走步机”,却因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质监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自己也一度面临刑罚。
办理此案时,永康市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充分了解涉案企业和涉案产品的创新定位后,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措施。同时,永康市检察院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最终于2019年3月明确了这一新型产品的国家标准。
案例2: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
盛春平故意伤害一案,桐庐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2日接受报案并立案侦査。2018年10月24日案件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査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査决定。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案例3:浙江绍兴检察机关发现一当事人频繁起诉,同一法院为此作出生效裁判50件。涉案借条中出借人姓名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被告亦缺席庭审,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遂监督撤销原判并将涉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团伙14人落入法网。
2018年6月,绍兴市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彭某某系列民事案件,通过数据分析,认为存在较大的虚假诉讼嫌疑,遂交由上虞区检察院办理。
上虞区检察院在初步查实民事虚假诉讼事实的同时,又从中发现了程某某等人涉黑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此后又通过一系列检警对接、民刑互促的双轮驱动调查模式,实现调查分工、成果共享,最终民事与刑事案件相关事实均得到及时有效的查明。
机制1: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允许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机制2:深化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协作,促进破解“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环境治理难题。
机制3:宁波“七色花”未成年人检察团队(列在附件中。先后被最高检确定为全国首批8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之一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
记者:李灿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