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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在即,你所在的企业将如何被分类管理?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2020-02-07 17:45:00 编辑:王聪婕

"发改委"

今天下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宁波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鲍正操就大家关心的企业复工以及政策享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疫情发生以来,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复工问题,从媒体也了解到,我市严格企业复工分类管理,但是不清楚本企业属于哪一类型,请问政府是如何划分企业类型的?

回答:2月4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明确企业复工要按照“七个严格”来严格执行,其中一条是“严格企业复工分类管理”,对全市企业划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优先保障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属地和市县两级部门协助落实防控措施后,优先保障复工。

第二类是提前开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企业,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报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即可复工,同步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类是连续生产企业。对这一类企业,要求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企业防疫工作方案,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属地也要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各项工作。

第四类是稳步复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一般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对这一类企业,要求落实好“323”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并实施报备,稳步安排复工。如有疫情防控新的情况,按照国家、省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类是控制复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调剂、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对于这些企业,要从严控制复工。这个要求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1月23日的文件已经明确要求。

问题二:现在有不少企业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如果想要复工,但又不清楚流程如何办理,请问应该如何申请,政府又是怎么管理的?

回答:根据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市里已设计了简洁明了的流程,但需要严格执行复工流程。

流程是这样的,先由企业(项目)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人员清单、交通、隔离、防护监测等防疫工作方案和承诺书。所属乡镇(街道)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后,提请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再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稳妥推进企业复工。

另外,对于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大型企业、市政交通企业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疫形势变化、企业复工客观条件、防疫工作安排,提出具体方案,报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稳妥复工。

问题三:我们看到,“甬十八条”政策第三条,全宁波有总规模100亿元免3个月利息的贷款额度,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免的?在哪些银行?

回答:这是一条普惠型政策,是我们宁波的法人银行为了应对疫情影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的利息优惠措施。

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安排总额100亿元贷款,包括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每户最高可以享受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的利息免除。当然,要求的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优先用于小微企业。

此政策具体由宁波属地的法人银行来落实,具体为宁波市内3家城市商业银行,分别是宁波银行、宁波东海银行、宁波通商银行;还包括9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中3家城市商业银行占比最大,这其中宁波银行主动认领的额度最大,占50%左右。

同时,我们也鼓励银行分支机构主动作为,向总行积极争取减免息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率和逾期罚息减免息优惠,目的是力推全市辖区银行的涉疫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同等的减免息优惠。

问题四:市里十八条帮扶政策中,有关于“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政策,请问哪些企业能享受?什么时候开始?已经预交了租金的怎么办?

回答:根据市里的十八条意见文件精神,宁波市国资委迅速行动,已于2月5日出台了《关于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20〕5号),对减免房租的时间、结算方式、范围等进行了细化。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2月1日至3月31日二个月内的租金全免;其他承租企业由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确定减免金额,但不得超过对中小微企业的减免力度;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中小微企业免租政策执行;已预收的租金可在以后月度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结算方式。同时,市国资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记者:虞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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