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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发布企业复工须知

2020-02-07 19:42:47 编辑:陈雯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和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推进海曙区企业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海曙区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节后复工防疫工作的通知》(海防办〔2020〕11号)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复工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企业复工监督、管控、处置等工作。

各部门按照以下行业分类做好企业复工指导、审核等工作。

1.区农业农村局:农林牧副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2.区经信局: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区住建局:建筑及建筑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物业企业。

4.区金融服务中心:金融机构。

5.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文体、广电、旅游、星级酒店、娱乐场所等企业。

6.区交通运输局:客运、货运等运输企业和场站等。

7.区商务局:商贸、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企业,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商业街区等运营机构。

8.区市场监管局:农贸市场、广告企业。

9.区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

10.区科技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业。

11.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企业。

12.区财政局:财会服务企业。

13.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14.区国资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

15.区发改局:非上述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二、明确工作流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防疫工作方案,细化员工日常疫情防控措施,并严格履行复工流程。

企业(项目)向所属镇乡(街道)、园区书面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人员清单、交通、隔离、防护监测等防疫工作方案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详见附件)。

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根据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对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其中,规上(限上)企业需提交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复工;规下(限下)企业复工由所属镇乡(街道)、园区审定,并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复工企业情况,及时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统一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跨行业、跨领域的重要大型企业、市政交通需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控责任和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三个责任”。企业负责人要担负起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相关责任。各镇乡(街道)、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属地企业复工审核、复工后防疫指导与检查等具体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管原则,切实担负各行业企业复工审核和复工后疫情防控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复工措施。

(二)落实企业人员管控和复工企业“两张清单”。复工企业要加强员工排摸、登记,建立“一人一表”,落实人员管控措施。各镇乡(街道)、园区要及时排摸、登记复工企业名单,建立“一企一档”,建立属地复工企业清单。

(三)落实员工接送、隔离和防控“三项措施”。复工企业要制定防疫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存疑人员14天医学隔离观察。要落实企业员工防护措施,每日严格执行出入人员体温检测制度,建立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对经营场所、工作场所、密集封闭场所要实行严格的消杀制度;要落实好企业员工分散就餐、错峰排班,减少会议安排和人员集聚。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作相应优化调整。

海曙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来源:海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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