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兴街道路工程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昌兴街道路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0〕7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鄞州区潘火街道王家弄1788号(权证号:浙(2020)宁波鄞州不动产权第0263022号(原为宁波市鄞州鹿港食品有限公司,权证号:Q200402550)),(门牌号或名称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该项目涉及非住宅1户,涉及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另有部分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三级。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兴街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