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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海曙区2021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1-05-08 19:33:53 编辑:汪贤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21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招生原则

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二是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
三是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直属小学招生工作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各校具体实施。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招生工作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各校具体实施。

招生办法

(一)合理确定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公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各小学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
(二)明确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招生时间

1.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区直属小学适龄儿童须持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镇(乡)、石碶街道小学适龄儿童须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

2.招生范围

公办小学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区直属公办小学服务区见附件1,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服务区以各教辅室公告为准)。

民办小学按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区属民办学校海曙第二外国语学校小学部、赫威斯学校小学部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市属民办学校华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至诚学校小学部可以在我区招生。民办小学在本区招生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在全市范围内补招。符合本区公办小学招生报名条件,且在民办小学报名开始日期之前已具备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均可参加民办小学招生。各小学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以上民办小学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3.招生时间安排

(1)招生宣传时间。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各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

(2)招生工作时间。各校要严格按照《2021年海曙区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确定本校的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严格执行《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招生前必须将招生方案报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海曙区致和学校报区教育局,其他学校报各自的教辅室。

2.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户籍残疾儿童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适龄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3.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

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直属小学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招生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的适龄儿童。

(二)网上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登录“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海曙区城区,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如果本区内有户口的只能选择户房一致的房产,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三)志愿填报

本区适龄儿童可以在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符合本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民办学校志愿分为第一批次志愿和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个志愿。第一批次志愿限填在本区内招生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可以填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仅用于第一批次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报。第一批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所有志愿一次性填报完成。

(四)现场审核

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区教育局组织对报名学生信息进行现场查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所在地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本区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当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五)公民办学校录取基本流程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 民办小学录取。

(1)录取原则: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批次志愿优于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志愿中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

(2)录取方式: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操作规则另定。市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等工作由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2.公办小学录取: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以下第一批次适龄儿童予以录取:

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本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1.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本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②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本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④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①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而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②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③户籍为海曙区内集体户口的;

④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⑤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后户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入学前在本区内办理延缓入学后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2.在海曙区有房产无户籍的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或母亲)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3.根据上级及本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

按照《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小学的,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1年4月30日,在海曙区暂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效《居住证》,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②父母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21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③父母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合格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今年招生计划,以父母一方年度积分高低作为先后顺序予以录取。

(3)已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招生政策,除房产在海曙区的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六)其他说明

宁波市爱菊艺术学校2021年起确定为海曙区教育局直属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实行集团化办学。

1.鄮西校区(海曙区鄮西巷66号):2021年起停止招生,现有学生按照“老生老办法”原则,原有政策保持不变。

2.姚丰校区:2021年秋季建成投用,开设小学段一、二、三年级。

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招生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的适龄儿童。

(二)网上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进行入学报名。报名办法参照直属小学,报名通道选择本区对应镇(乡)、石碶街道。

(三)志愿填报

参照区直属小学。

(四)现场审核

参照区直属小学核验办法。由各教辅室组织对报名学生信息进行现场查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民办录取基本流程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小学同步录取

1.民办小学录取:参照区直属小学录取办法。

2.公办小学录取:参照区直属小学录取办法,超出学额部分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适龄儿童

(1)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石碶街道小学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①适龄儿童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②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③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以上①②③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2)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3)根据上级及本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本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入学前已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与现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6)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7)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二)随迁子女量化入学

按照《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入学条件和入学程序参照区直属小学,由各教辅室负责实施。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招生入学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重要方面,它在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中扮演着非常重要角色。各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的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优化招生服务

1.区教育局、各教辅室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依据区域内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度生源的分布情况、各小学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接纳能力三个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幢、门牌号等,为每一所小学划定2021年招生服务区。

2.区教育局、各教辅室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有关政策。公民办小学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公民办小学招生时间、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小学学区范围、民办小学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现场核验需携带材料、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信息。

3.招生报名期间,区教育局、各教辅室安排为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提供帮助。

(三)严肃招生纪律

1.各小学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2.各小学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并按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额。各校必须按规定均衡编班。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

3.各小学要规范招生收费。严禁各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公办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4.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各校招生办法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5.各小学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小学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区教育局,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报各教辅室,区教育局及教辅室对每所小学特别是区属民办小学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7.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包括公、民办小学),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小学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积极宣传海曙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END

来源 | 基础教育科

编辑 | 陈佳玲

责编 | 池瑞辉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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