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小王带着家里人到某大型餐饮店就餐,看到点菜区“野生黄鱼48.8一条、大梅鱼198一份”等标签,十分心动,于是和家人大快朵颐一顿;然而等看到账单时小王傻眼了:应该只是几百元一顿的晚餐,账单上赫然显示了上千元!小王当即与商家交涉,商家却说是小王自己没看清楚价格牌,明明野生黄鱼是488一条。
接到市民举报后,鄞州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点菜间内发现,商家在价格牌上标注了“大梅鱼 198.0元/份”“野生黄鱼¥488元/条”“野生东星斑298.0元/500g”等内容,之所以账单上的价格与市民心理价位相差巨大,奥妙就在于商家的价格牌最后一位字体明显小于其它字体。“商家的标价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误导,把488元一条误认为是48.8元一条。”现场执法人员表示。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商家对商品明码标价,应当准确清楚,避免引人误解。当事人采用“198.0元/份”“488元/条”“298.0元/500g”“1588元/条”等方式进行标价,标价最后一位字体明显小于其他字体大小,且最后一位有的是小数点后一位,有的是小数点前一位,规律不统一,混淆不清,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将“488元/条”“1588元/条”误认为48.8元/条和158.8元/条,从而获得价格优势,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相应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购买商品时需仔细看清楚价格牌及商品购买提示,务必提前向商家确认购买商品种类和价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邵亦琛 通讯员: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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